法律依據:《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第三十七條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區域)吸煙的,由相應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單位或者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實行全面禁止吸煙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立吸煙點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