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第十壹條:“耳損傷: (壹)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壹側耳廓缺損為壹耳10%,或兩側累計耳廓缺損為壹耳15%;
(2)外傷性鼓膜穿孔;
(3)外耳道損傷引起的外耳道狹窄;
(4)單耳聽力損失41 dB,雙耳聽力損失30 dB。"
如果構成以上四點之壹,則構成輕傷!!
但是鑒定結果是輕傷,也就是說妳說的傷情可能達不到以上四點之壹!!!那就是輕傷!!!
申訴途徑:向原鑒定機構申請復檢,即通過原機構向上壹級司法鑒定機構提交復檢申請!!說白了就是向妳現在做鑒定的上壹級公安局公安局刑偵部門法醫鑒定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