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有壹種可轉讓信用證,即標有可轉讓的信用證。貨主可以通過轉讓行將信用證的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若幹第二受益人,但信用證只能轉讓壹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將信用證轉讓給他人,但可以轉讓回第壹受益人。
所謂“讓與”,是指信用證中的款項的讓與,即即使信用證未標明可轉讓,也不影響受益人根據適用的法律規定,將其在信用證項下可能享有或可能成為享有的款項讓與他人的權利。換句話說,所謂的“轉讓”只涉及款項的轉讓,而不涉及信用證項下履約權的轉讓。
所以不存在“轉讓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