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沒有擾亂市場秩序罪,只有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從事非法交易或者中介服務活動,強行進行交易,擾亂和破壞等價交換、公平競爭、平等交易的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聚眾擾亂火車站、碼頭、民航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