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噪聲管理辦法,噪聲控制時間為22時至次日淩晨6時,但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故應參照當地管理辦法。
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人利益的做法,壹般指噪音擾民。
根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