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職責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法參與行使國家權力。履行上述職責,要求人大代表必須以人民的利益和意誌為活動準則,正確處理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NPC常務委員會主持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