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人大代表的職責是出席會議、表決、提出議案、選定有關職務的人選、質詢、罷免、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臨時召集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質詢、持證視察、任免、列席會議、參加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NPC常務委員會主持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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