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2、審查和批準計劃和預算
3、審查規範性文件
4、罷免和免職
5.詢問和問題
6、檢查法律的實施情況。
7、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