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
第四十七條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有權批準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案件作出的決定。如果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這種改變必須得到上壹級黨的委員會的批準。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同級黨委的辦案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請求上壹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復核;如果發現同級黨委或其成員有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在同級黨委不能解決或給予正確解決時,有權向上級紀委提出申訴,要求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