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被脅迫的共犯,是指在精神上受到壹定威脅或者被迫參與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威脅、脅迫程度較高,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除處罰,否則可以相應減輕處罰。
我們還需要明確:被脅迫的行為人並沒有完全喪失意誌自由,否則,如果行為人的身體完全受到外部暴力的強制,完全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
另外,最初是被脅迫,不願意參與犯罪行為,但後來以各種理由繼續非常積極地、自願地參與犯罪的,不能認定為被脅迫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