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是客觀事實,並不總是以人為轉移的;法律行為是基於人的意誌而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即法律事件是客觀的,而法律行為是主觀的,人的生死是客觀的,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
2,誰都不想死,但最終塵歸塵,不以自己的意誌為轉移。
有些人承受不了這個社會的壓力,想到了自己不該來的世界,所以人的出生是不以意誌為轉移的。因此,它屬於壹個事件而不是壹個動作。
明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