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關聯公司之間的性格混亂。
這裏所說的關聯公司,是指基於特定經濟目的,通過資本滲透、合同聯結等方式,與其他公司形成的公司聯合體。,不包括有持股和參股關系的公司。如果持股與被混合人格的公司持股之間存在關系,這種情況屬於本文討論的公司與股東的人格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