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人工島得到某些法律的認可。海上設施和人工島嶼不應視為永久性海港工程(第11條),應由200海裏(370公裏)以內的最近的沿海國管轄(第56條)。人工島、設施和構築物不具有島嶼地位,沒有自己的領海,其存在不影響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劃界;同時,只有沿海國家有權建造人工島(第60條)。但是,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公海上,任何“國家”都可以建造人工島(第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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