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到場。2、檢查時必須出示人民法院證件,表明被檢查者的身份和具體檢查任務。3.法庭進行勘驗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測量,制作筆錄,由詢問人、當事人和應邀參加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在開庭時當庭宣讀。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條法庭應當將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過程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繪制的現場圖,應標明時間、方位、測量人姓名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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