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優化辦理企業註銷稅務手續的通知》第二條,對不處於稅務稽查狀態,不欠稅(滯納金)和罰款,已繳清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專用設備,並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優化即時結算服務,采取“承諾制”辦理空缺, 即在辦理稅務註銷時,如果資料不全,在納稅人做出承諾後,稅務機關可以立即出具承諾。
(壹)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2)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M級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