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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多元調解

法律主觀性:

人民法院多元調解是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運用各種方式進行調解。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願就糾紛的實體權利義務進行協商,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方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壹名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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