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228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
第239條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第壹審程序進行審判。再審後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