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這兩段的內容表達方式不同。原陳述說原告是陳述事實的主體,而法院認定該部分應從中立的角度陳述事實;
3.在判決中,法院認定的事實非常重要。壹般來說,原陳述的內容可以高度提煉和概括,而法院認定的事實要寫得詳細。以買賣合同為例,假設被告從原告處賒購商品1000元,6月份還了2000元,2月份還了300元,3月份還了700元,尚欠7000元,可縮寫為“被告從原告處賒購商品,尚欠7000元,要求被告立即歸還”。
所以在法院的判決中,這兩部分不可能完全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