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權案件壹般不能用風險來代表。壹般在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中可以實現風險代理,但在涉及人身關系、婚姻、繼承案件、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中不能實施。
法律客觀性: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獲悉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金額或者比例。風險代理費用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