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明確物的所有權,保護權利人的財產權,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財產關系。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第三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