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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

法律分析:人身性質的行為是指具有人的身份和人格內容的行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壹些嚴格意義上的個人行為如合同書寫、繪畫、表演等是不允許適用代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對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八條依法或者按照雙方約定必須由本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不實施的,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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