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因此,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詳細規定,每月計算工資的天數應排除在法定休息日之外,但應包括11的帶薪法定節假日,國家規定的每月計算工資的基本天數為2。
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