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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地質災害,人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五條規定:“地質災害防治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財權的基礎上,納入有關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黑龍江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09年6月12日黑龍江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人類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者進行治理。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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