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阻止外國法律和措施不適當地域外適用的措施
第十壹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禁令,未遵守國外有關法律和措施而因此遭受重大損失的,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條對域外適用外國法律、措施不當的,中國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必要的對策。
第十三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相關信息或者未遵守禁令的,國務院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