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待鑒定的財產必須是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精神財富不能成為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標的。
2、產權人已經失蹤或者產權人不明,權利歸屬長期無法確定的。
3.財產無主或者無主不明的,其持續無主狀態超過壹定期間。財物無主的情況壹般發生在以下幾種情況:發現了主人不明的蝴蝶、隱藏物;失物(包括原始資料、流浪動物等。)已經找到,經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公告壹年無人認領的財產;無繼承的財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後,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時的繼承。
4.如果財產沒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如果所有人不明,停靠在海邊的船只的所有人不明,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壹條規定,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