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二十五條* * *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有利於公眾* *的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捏造或者歪曲事實的;(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的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的義務;(3)使用侮辱性詞語貶低他人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