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推進領導幹部職務升降的若幹規定(試行)》
第六條嚴格執行領導幹部任期制,任期、屆數和最高任期壹般不得延長。加強任期內的考核管理,發現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暫停任期並免去現任職務,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任職。幹部任期內的免職,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對不適宜擔任幹部的幹部,根據其壹貫表現和工作需要,采取調離崗位、改為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進行調整。對非本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的,要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