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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版業的政策法規

文部科學省負責制定有關出版業發展的政策。根據日本《學校教育法》規定,中小學使用的教科書必須經過文部科學省和日本文部省的審定,然後交由出版社出版發行。私人出版社是不允許隨意編的。日本的稅收分為國家稅收體系和地方稅收體系。鑒於出版物的特殊銷售方式,政府允許出版商對銷售退貨造成的損失調整利潤率,對庫存造成的損失減稅或免稅。地方當局免除出版商的營業稅,但對外國人的版稅和稿費征稅。為了防止國際雙重征稅,日本與31個國家達成了所得稅協定。作為《佛羅倫薩協定》的成員,日本對進口的教育和文化出版物免稅。1899加入伯爾尼公約。同年,日本著作權法頒布。1956加入世界版權公約。從1981開始,采用國際標準書號,區號為4。1982實行了新的圖書編號方法,即在國際標準書號後增加了日文圖書分類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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