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故意損毀或者非法扣留護照。
第七條普通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出生地、護照簽發日期、有效期、簽發地和簽發機關。普通護照有效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為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為十年。簽發普通護照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