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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體資格取消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被告人的無資格是指對於特定的訴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成為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在民事訴訟法中,原告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08條裁定駁回起訴。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地方法院很自然地類推適用關於原告資格取消的規定,習慣性地以壹紙裁定書駁回原告起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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