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後終止法律援助: (壹)受援人經濟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二)案件審理已經終結或者被撤銷的;(三)受贈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