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第三十二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為民政部門,或者有條件履行監護職責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我國對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規定主要是這兩部法律法規。無論是普通走讀學校還是寄宿制學校,學校都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不會因為學生在校期間不在父母身邊而把監護人變成學校。但寄宿制學校的管理保護責任明顯高於普通走讀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