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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欠下4萬元被法院查封,孩子未成年又沒地方住,法院該怎麽解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清償債務。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最低生活所需的生活用房和普通生活用品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執行人的申請,對超出生活必需品的房屋或者生活用品予以執行。

但是本案中賭債導致的查封,如果是妳們雙方私下約定的協議或者只是壹張欠條,法院是無法強制執行的,因為法院是以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的,所以妳這個問題不夠明確。如果法院已經對妳們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作出生效判決,那麽本案中的扣押只能發生。如果只是妳們私下的協議,那妳完全不用擔心,法院也不會憑妳的協議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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