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不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被害人作為訴訟當事人,有權出示和申請證據,有權參加對當庭出示的任何證據的質證,有權進行申訴和辯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五條,被害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辯護人經通知不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但被告人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