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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必須出庭接受訊問嗎?

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被害人是否必須出庭。所以是否出庭取決於被害人自己的意願。如果他不想出庭或者因故不能來,可以委托,但是法院傳喚他,他就應該出庭。

被害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不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被害人作為訴訟當事人,有權出示和申請證據,有權參加對當庭出示的任何證據的質證,有權進行申訴和辯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五條,被害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辯護人經通知不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但被告人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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