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提起上訴。
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除外)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再審的訴訟行為。
二是提出申訴。
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