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沒有責任。
自殺是自願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從法律上講,沒有任何責任來源。雖然A出於開玩笑的目的想和B分手,但這種行為本身並不屬於刑法上的“實施行為”(即使是冒充男性)。沒有實施的行為,就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沒有因果關系,就沒有有罪。
唯壹的例外是,如果A教唆B自殺,或者用強烈尖銳的言語強迫B自殺,理論上可能會被認為是教唆殺人罪,但根據妳的描述,並不存在這種情況,所以答案還是無責。
但我怕我心理上會有負罪感,但這只是負罪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