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