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有法律保護公司,但要看能不能提供有效證據。提供1)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這份合同可以證明該員工確實是貴公司的員工,也就是說他有義務提前30天向公司申請辭職但擅自辭職。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是否記錄“保密內容”?有記錄說可以索賠(註:不知道是什麽信息,但是很難證明這個信息確實是竊取了妳公司的信息,所以起訴之前要想清楚。)如果沒有記錄,勞動合同約定的違反保密的行為很難成立,即公司的損失無法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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