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或者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三)拒不執行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
其中,“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