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演出經紀合同的性質是委托合同。
2.混合合同:由於演藝行業的特殊性,壹些經紀公司往往不是簡單的受托人,還扮演著藝人操盤手的角色,體現在經紀合同中,不僅包括對演藝事業的委托或代理,還包括藝人的宣傳、培訓、錄音、唱片出版等。
這種混合經紀合同具有懲戒、中介、委托的合同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