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激勵對象行使權益前,董事會應當審議股權激勵計劃為激勵對象行使權益設定的條件是否已經實現,獨立董事、監事會也應當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就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是否已經實現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五十三條
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