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槍支致傷力的科學判斷依據。
以火藥為動力的槍發射的彈丸的比動能距槍口50厘米。
離炮口30CM處氣槍彈丸比動能的計算。
判斷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傷害力的依據是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即火藥發射的彈丸距離槍口50厘米。
氣槍發射的炮彈離槍口30厘米遠。
當比動能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認定槍支具有傷害性,即視為刑法意義上的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