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條例。
第三條:每年65438+2月31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前仍可被征集服現役。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征集。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公民,不征集。
征兵政治審查規定
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不被征集服現役。
(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
犯罪時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未受刑事處罰的,或者實施嚴重違法行為時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尚不夠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