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壹條在看守所羈押被羈押人時,應當對被羈押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在押人員的非生活用品和現金由看守所登記,統壹保管。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禁品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扣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女性在押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