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六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參加訴訟活動,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庭,參加訴訟,並享有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應當依法保障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