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鄉鎮企業法》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的鄉鎮企業,其產權屬於集體興辦企業的農民所有。農民合夥或個人投資興辦的鄉鎮企業產權屬於投資者。
?任何地方政府、村委會、居委會都無權以企業名義侵占征地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