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不得低於被征地農民獲得的補貼的80%。其中,土地補償費應歸集體所有,其分配範圍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安置補助費應屬於土地承包方,應為土地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失去土地的安置補償;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所有權人所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民主協商程序,決定在其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另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