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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定適度體罰?

如何定義孩子犯的錯誤,如何定義適度體罰的“適度”,都沒有明確,說什麽都沒用。

標準化可能會導致壹刀切、工作作風僵化等問題,但如果沒有標準,自由裁量權和解釋權就會歸老師或學校所有,這是很可怕的。

無論是誰,或者什麽組織,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規則還是由這個身兼兩職的人或者組織來決定,同時兼職幾乎必然會導致權力濫用。更何況師資隊伍非常龐大,良莠不齊。如果賦予教師懲戒權,而沒有嚴格的規定和專門的監督機構來監督教師的懲戒權,妳認為會發生什麽?

孩子雖然是學生,但也是社會的壹員。對社會成員的監督和教育不應該完全由壹個從事教育的團體來實現。公檢法,政府,家庭都有責任和義務。

最後,老師體罰學生致殘甚至致死的新聞是不是少了?這還是在法律沒有規定教師有處分權的前提下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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