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未註冊的,應當及時辦理註冊手續;
2.已經取得註冊商標的,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積極使用商標,擴大影響,爭取升級為馳名商標,獲得法律的特殊保護;
3、加強商標權保護的其他途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註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