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管制的罪犯的義務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根據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接待來訪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的,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